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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湖南省计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湖南省计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Hunan Metrolog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M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000501425779N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省计量器具制造单位、计量器具销售单位、计量器具进口单位、计量器具维修单位、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经计量认证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和基层开展计量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根据法定程序组建的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多元性专业性、技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会员及广大计量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围绕法制计量、工业计量和科学计量,积极开展各种交流和服务活动,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与全省从事计量管理、计量科研、计量检定、计量校准、检验检测以及计量器具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计量工作者之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维护各会员单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计量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把协会办成全省广大计量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38号省文旅厅B4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计量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计量意识。

(二)接受政府行政部门委托承接政府计量部门转移职能参与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参与社会计量公正机构的监督理:

1、承接政府行政部门委托的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等课题研究 

2、承接政府行政部门和行业委托的行业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3、承接政府行政部门委托的计量监督检查、能源计量审查(水)效监督检查等行政检查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4、承接政府行政部门和行业委托的诚信计量标杆示范单位、工业企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等评价活动;

5、承接政府行政部门委托的计量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咨询服务,计量科技情报和文献的收集和研究任务,地方计量史学研究和计量志编纂等业务;

6、承办政府行政部门委托的涉及计量等方面的项目论证、关键核心计量技术联合研究和攻关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认证评审或审核工作;

7、承办政府行政部门委托的各种计量工作会、座谈会、产品展销会、行业交流会、考察学习、计量技术比武、计量职业技能及计量知识竞赛等会务工作及学术交流活动;

8、承办政府行政部门委托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注册审核及考试辅导、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技术规范培训、基层计量监管人员、企业及计量检验检测校准认证机构负责人计量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等业务。

(三)加强同企事业单位联系,为企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的计量工作提供必要的计量技术咨询服务:

承接:1、企事业单位计量管理及计量技术咨询服务;2、企业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评审、实验室资质认可业务咨询服务;3、企业测量管理体系规划设计及实验室规划设计建设和认证咨询业务;4、国家、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规划筹建及申报业务咨询服务;5、企业能源计量技术咨询服务6、企业计量器具产品及计量检验检测校准认证服务的宣传推广。

承办:1、注册计量师、计量检定/校准员、测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取证工作;2计量器具制造企业检验人员岗位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岗位/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岗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人员岗位能力培训3、各类计量新规程新规定宣贯培训。

代办:1、计量行政许可(计量标准建立、计量授权、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检验检测行政许可和认证认可行政许可及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依申请办理的业务;2、企业计量检定、校准业务。

(四)加强对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验检测校准认证服务机构的服务、指导和行业监督,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推动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检测及认证认可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组织开展各种计量工作研讨交流活动,推广先进计量检测技术及管理方法,评选推荐计量检测方面与计量科学管理的优秀论文和技术成果,开展计量技术规范(计量标准、行业团体标准、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研究及制修订工作。

(六)积极组织各种参观、考察、讲座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展览、展销活动,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积极开展与国内外计量行业和计量工作者的交往,加强同国际国内的计量技术交流和合作,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七)组织编辑、翻译、出版、发行有关计量、检验检测方面的书刊、文集、资料。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八)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订自律公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公平竟争,维护行业、专业领域整体利益。

(九)承担政府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八条  协会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热爱计量事业,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六)愿意为推动计量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要求入会的,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3、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可优惠获得协会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5、可优先获得由协会提供的有关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九)不做任何损害协会的事情。

第十三条   

(一)会费交纳的标准

1、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二)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会费减免:

1、会员单位对我省计量事业发展或者协会工作有特别重大贡献的;

2非经营性单位会员;

3、因受灾、受困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经营性单位会员。

(三)会员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减免会费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并报会长批准后,可以减免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指派专人作为驻会代表,全权代表该单位会员参加协会相关活动,行使表决权,担任协会职务。驻会代表一般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或者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一名负责人担任。驻会代表因身体、工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协会有关活动的,应当由驻会代表向协会秘书处提出请假申请,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本单位人员参加协会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协会公示宣告作废。会员无故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未缴会费免于追缴。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公示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驶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三)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撤销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协会换届选举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协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协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六)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授予荣誉会长;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电话、视频、函询等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须由理事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由书面授权人参加,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如连续两次未参加理事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电话、视频、函询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协会业务范围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本协会工作;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协调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五)代表本协会参加重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协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负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五)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或解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九)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重要活动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授予荣誉会长若干。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主管单位拨款和政府资助

(三)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义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协会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不得举债运营,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协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协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工作开展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建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我省的计量事业。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4 1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