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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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时间:2022-09-23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条 第一条 【 【宗旨/立法依据】 】为规范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加
强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计量师
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政府部门实施的注册计
量师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 三条 条 【注册要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
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计量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
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取得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到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学协会等
社会组织进行注册。
第 四条 条 【管理机构】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注册计量师注册的
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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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
部门(以下简称注册审批机关)。
第 五条 条 【人员配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规定需由具有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人员担
任的岗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注册计量师。
鼓励在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岗位配备使用取得注册计量师职
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 注册条件 和内容
第 六条 条 【注册条件】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
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国家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各级市场监管
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四)取得所申请注册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原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
可视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第 七条 条 【不予注册情形】申请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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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
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 八条 条 【注册内容】注册计量师注册内容包括:执业类别、
执业单位。
执业类别为长度类、力学类、声学类、温度类、电磁类、无
线电类、时间频率类、电离辐射类、化学类、光学类、行业专用
类。
执业单位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
构。
注册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或原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中注明的专业确
定执业类别进行注册。注册计量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
的执业类别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计量检定员证》载
明的具体技术能力执业。
第 三章 章 注册 程序
第 九条 条 【注册种类】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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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条 条 【初始注册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初始注册须受聘
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并向执业单
位所在地注册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或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注册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公
示明确上述材料形式要求。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注
册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 十一条 条 【承诺】申请注册人员应当如实向省级市场监管
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
条 第十二条 【资料的形式审查与受理】注册审批机关收到注
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
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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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审批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
具加盖注册审批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第十 三条 条 【审批时限】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
注册决定。
第十 四条 条 【不予注册的处理】注册审批机关依法作出不予
注册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同时告知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 五条 条 【政务公开和信息保密】注册审批机关作出的准
予注册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注册审批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 六条 条 【发证】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做出准予注册决定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为 5 年。
条 第十七条 【改革方向】注册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放管服”
改革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缩短注册
工作时限,并向社会公告。
第 四章 章 注册 变更和延续
第 十八条 条 【变更申请 】申请人要求变更执业单位和执业类
别的,应当向申请执业单位所在地的注册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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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条 条 【变更注册条件】申请变更注册,须在《注册计
量师注册证》注册有效期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变更执业类别的,应当提供相应《计量专业项目
考核合格证》。如《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增减计量专业技
术能力,但执业类别未变更的,无需办理变更手续。
(二)申请变更新的执业单位的,应与原执业单位解除聘用
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
(三)申请执业单位更名的,应具有更名的相关文件。
第 二十条 条 【变更注册申请材料 】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新增执业类别的,应当提交相应《计量专业项目
考核合格证》或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
及复印件。
第 二十一条 条 【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须在《注册计量
师注册证》注册有效期内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注册审批机关申请
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 二十二条 条 【延续注册条件及申请材料】延续注册的申请:
(一)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
册有效期届满前 35 个工作日,向注册审批机关提出延续注册申
请。
(二)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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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审批表;
2.《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
第 二十三条 条 【有效时间】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
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 6 个月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
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 二十四条 条 【非当年申请注册】申请人取得《注册计量师
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满足继续教育规定的
学时要求。
第 二 十 五 条【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计量师
注册证》由原注册审批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销注册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执业单位自知晓或者应
当知晓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注册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注册。
原注册审批机关经核实后依法注销注册。
(一)本人主动申请注销注册的;
(二)注册计量师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注册计量师与执业单位解除劳动或执业关系的;
(四)执业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五)注册计量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一个
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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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册计量师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损失的;
(七)注册计量师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八)注册计量师丧失完全民事行为的;
(九)注册计量师受刑事处罚的。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 二 十 六条 条 【重新注册】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
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可再次申请注
册。
第 五章 章 专业项目考核
条 第二十七条 【考核实施主体】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由注册计
量师注册执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条 第二十八条 【考核单位】计量专业项目考核需满足相关计
量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考核
单位) 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第二十 九条 条 【分类表】申请考核的计量专业项目类别由市
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确定。
第 三条 十条 【考核内容】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应包括:相应计
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相应项目的工作原理、
使用维护、检定或校准的实际操作,包括原始记录、数据处理和
计量检定证书或计量校准证书的出具,以及相关的计量专业知识
等内容。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按百分制评分,70 分以上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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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一条 条 【考核要求】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应当在满足相
应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下进行。每个计量专业项目考核需聘
请 2 名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 5 年以上且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
作为主考人,其中至少 1 名为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
或获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本计量专业项目
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或获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时,
可聘请相近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或获得注册计量师
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考人。
第 三 十 二条 条 【考核合格】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的,考核
单位签发《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并对申请人的考核成绩
进行备案。注册计量师注册执业单位及考核单位同时保留申请材
料及考核档案 5 年。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 5 年。
第 三 十 三条 条 【考核部分内容】申请人因客观条件限制,仅
申请考核计量专业项目部分内容时,考核单位应在计量专业项目
考核合格证上注明考核通过的具体内容,作为注册计量师从事计
量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凭证。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 三 十 四条 条 【继续教育内容】注册计量师继续教育内容包
括基础知识和专业实务。
基础知识包括注册计量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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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综合知识、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专业实务包括注册计量师
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
业知识。
第 三 十 五条 条 【继续教育要求】注册计量师及其执业单位应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各
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继续教育。注册计量师参加继续教育的
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实务一般不少于
总学时的三分之二。鼓励注册计量师参加实训培养。
注册计量师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
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究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 三 十 六条 条 【单位组织】执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
和岗位要求,制定注册计量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
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
或实训基地实施继续教育,为本单位注册计量师参加继续教育提
供便利和保障。
第 三 十 七条 条 【个人参与】注册计量师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
发展需要,参加执业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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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或者经执业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执业单位组织之外
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 七章 章 监督管理
第 三 十 八条 条 【监管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注册计量师注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继
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执业单位、注册计量师和实施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单位、实
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
合,不得拒绝、阻挠。
条 第三十九条 【保管使用】在有效期内的《注册计量师注册
证》为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 四 十 条 【补办更换】注册计量师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注
册计量师注册证》。《注册计量师注册证》遗失、污损需要补办、
更换的,应当持执业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
的原《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更换。
第 四十一条 条 【伪造证件处理】伪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的,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
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四 十 二条 条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的处罚】注册申请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由发
证部门撤销《注册计量师注册证》,3 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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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四 十 三条 条 【执业规定】注册计量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
类别、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注册计量
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
改正。
第 四 十 四条 条 【挂证处罚】严禁《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挂靠,
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注册
计量师注册证》,3 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单位,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 四 十 五条 条 【构成犯罪的处理】注册计量师在执业期间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 四 十 六条 条 【不良记录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记录并在市场监管系统
内共享: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的;
(二)持证人注册执业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无
工作单位的,符合《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挂靠情形的;
(三)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四)注册计量师受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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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违反注册计量师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 四 十 七条 条 【对组织考核主体的处罚】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单位或主考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通
报批评。
第 四 十 八条 条 【管理部门法律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场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有权责令其进行
调查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履行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 四 十 九条 条 【管理部门人员违规的处理】相关行政部门或
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
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 八章 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注册计量师对执业单位的监督】注册计量师在执
业范围内应当对执业单位的计量专业工作进行监督,保证计量专
业工作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执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决定,提出劝告、制止或者拒
绝执行,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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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十 一 条【检定员证的套改】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当按
照《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的专业项目分类提出注册申请,
并根据本人持有的《计量检定员证》注明已掌握的具体内容。
第 五 十 二 条【制定具体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
管部门可按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规定》和本规定要求,制定
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将注册管理有关情况每年 10 月 31 日前
报市场监管总局。
第 五 十 三 条 【样式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计量专
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本规定所涉及的其他有关格式式样,以及
注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注册计量
师注册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印制。《计
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由考核单位印制。
《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根据需
要更新。
第五十四条 条 【实施情况说明】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
施行。原质检总局印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
年第 64 号)同时废止。本规定颁布之前发布的有关注册计量师
注册管理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格式式样
2.《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格式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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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格式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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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格式式样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正面)
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正面)
注:本合格证尺寸:纸张尺寸,长 250 mm,宽 180 mm;正面及背面内框尺寸,左、右各减 20 mm
上、下各减 25 mm。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合格证编号: :
姓 名:
身份证号:
执 执 业 业 单 单 位:
资格证书管理号 :
签 签 发 发 单 单 位: : (公章)
签 签 发 发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合格证明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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