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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01-2010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小瞪时间:2022-08-18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时间:201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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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范围

2认证依据

3认证制度

4认证实施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认证后的信息通报

7 获证后监督

8 复审

9 认证等级的晋升或降低

10 监督管理

11审核人员的管理

12 认证收费

  

 

1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所称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是指由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证明企业(或其他组织)能够满足顾客、组织、法律法规等对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质量管理要求, 并符合国家标准GB/T19022-2003/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的认证活动。本规则规定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

认证依据

GB/T19022-2003 /ISO10012:2003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认证制度

测量管理体系审核 + 监督检查

认证实施

4.1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4.1.1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按照统一的GB/T19022-2003/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应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的规定对申请认证的企业进行审核,保证审核质量。

4.1.2认证机构应针对不同等级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和以能源计量、物资交易、质量保证、环境和安全计量不同类型的认证审核细则开展认证工作。

4.1.3认证机构应在批准的地区和行业范围内按规定要求开展认证工作。

4.1.4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应当有30名以上具有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专职和兼职审核人员;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有10名以上具有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专职和兼职审核人员。

4.2 认证等级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结果分为AAA级测量管理体系、AA级测量管理体系和A级测量管理体系。

4.3 认证申请

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并提交相关资料:

a) 申请人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地址、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经营情况等;

b)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

c) 申请人的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

d) 保证执行测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

e) 其他有关材料。

4.4 认证受理

4.4.1 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4.2 对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 认证机构应确定申请认证的测量管理体系活动、场所位置、规模和申请认证等级(申请认证时提交)等内容,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并在双方商议的时限内委派认证人员, 按照测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其进行审核。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5 文件审核

在实施现场审查前,认证机构应派出审核组(以下称审核组)对申请人的管理文件进行审查,确认管理文件符合GB/T19022-2003/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其等级划分的要求,并符合相应的认证审核细则的规定要求。

4.6 现场审核

4.6.1现场审核人日数

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规模、等级、复杂程度、安全(风险)级别等因素确定现场审核人日数。审核人日数按国家有关审核人日数的计算方法确定。一般情况下,大型企业4~7人、时间3~4天;中型企业3~5人、时间2~3天;为了确保质量,小型企业审核人员不能少于2人,时间不能少于2天。

4.6.2体系审核

认证机构应按照GB/T19022-2003/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规定进行现场审核。

4.6.3审核结论及审核材料的提交

4.6.3.1审核组应根据计量法制要求审核、技术能力要求审核和测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形成审核结论,编制审核报告。

4.6.3.2现场审核结束后审核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审核报告,认证中心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认证中心总部。

4.7 认证决定

4.7.1认证中心总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组织认证审定人员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进行审定和综合评价, 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a)综合评价符合要求的,认证中心总部在5个工作日内向获得认证的申请人颁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准许使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 5 年。

b)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如果属于审核组工作质量问题的,认证中心总部将责成认证中心分支机构重新审核,重新审核费用由分支机构自负;如果属于申请人问题的,认证中心总部应做出降低认证等级或不予以认证注册的决定,并将原因书面通知认证中心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通知申请人。

4.7.2申请人对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投诉。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1 证书和标志的颁发

5.1.1由认证中心总部对获得认证资格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准予使用认证标志。

5.1.2通过认证的,其认证证书应明确等级,认证标牌上A的数目应与通过认证的等级对应。

5.1.3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及其使用规定按认证中心的要求执行。

5.2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5.2.1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5.2.2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 获证企业可以在宣传材料等信息载体上印制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但不得在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使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5.2.4印制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规格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5.2.5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5.3 证书和标志的注销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a)  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b)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 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未申请复审的;

c)  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申请注销的。

5.4 证书和标志的暂停其使用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a)  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b)  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 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5.5 证书和标志的撤销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a)  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 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b)  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c)  测量管理体系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

认证后的信息通报

认证机构应按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上报相关信息。当获证场地发生重大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至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

获证后监督

7.1监督检查频次

7.1.1为确保证书持有人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每年应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一般两次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7.1.2当发生下述情况时,认证机构应考虑增加监督频次:

a)证书持有人发生严重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事故;

b)证书持有人发生重大变更时,包括法人代表、组织机构、相关职能、资源等;

c)认证依据等发生变化时;

d)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7.2.1每次必查内容包括:

a)测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和持续改进情况评价;

b)以往不合格项的跟踪验证;

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7.2.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应覆盖测量管理体系规范及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相关内容。

7.3 监督检查人日数

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服务规模、等级、复杂程度、安全(风险)级别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情况下,监督检查人数2~3人,时间1~2天。

7.4 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7.4.1认证机构应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证书持有人获证质量进行评定。监督检查合格的,认证证书继续使用;准其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和使用认证标志,并在认证证书或附件上标注已确认的有效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7.4.2认证机构对于做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并经认证机构验证。经验证合格的,恢复其认证资格,准许使用认证标志,并在认证证书或附件上标注已确认的有效年度。经验证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或做出降低认证等级处理,并对外公告。

复审

认证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有效期满 90天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的申请手续同初次申请。复审通过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等级的晋升或降低

认证等级证书持有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如因体系变化等原因需对认证等级进行晋升或降低,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认证机构受理后审核确定,可以对测量管理体系等级进行晋升或降低,并换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凡需进行晋升的,应对增加部分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审核。

10 监督管理

10.1有异议的处理

申请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 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投诉。

10.2国家监督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采取专家审定、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要求认证机构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等方式, 对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10.3违法处理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1.审核人员的管理

11.1人员注册

11.1.1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人员经过注册后, 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国家尚未建立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由相应认证及认证培训机构建立执业人员评价制度,并统一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或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的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11.1.2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学历。大专学历申请人应具有5年以上(含)工作经历,大学学历申请人应具有4年以上(含)工作经历;具有3年以上(含)计量或质量工作经历。

11.1.2高级审核员应具有高级以上(含)技术资格证书;具有5年以上(含)计量工作经历;具有3年以上(含)测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

11.2资格证书或培训

11.2.1申请人应具有测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证书;经过测量管理体系培训机构三年内的审核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11.2.2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的培训须到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具有培训资格的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进行培训, 并按照指定的培训课程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

12 认证收费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